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羅堅芳
債 務 人 采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哲
人
債 務 人 林藝蓁
債 務 人 林于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