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晉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鑫泰裝潢工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向所屬
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
夥?其負責人為何?
二、債務人鑫泰裝潢工程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