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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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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晉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泰裝潢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向所屬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   夥?其負責人為何? 二、債務人鑫泰裝潢工程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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