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晉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惠
債 務 人 黎新明即鑫泰裝潢工程
法定代理人 黎新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黎新明即鑫泰裝潢工程向所屬
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
暨其組織型態
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