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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晉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惠 債 務 人 黎新明即鑫泰裝潢工程 法定代理人 黎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黎新明即鑫泰裝潢工程向所屬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暨其組織型態 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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