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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33號 債 權 人 龍師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秀足 債 務 人 重信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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