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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蔡樹發 債 務 人 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 債 務 人 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新龍陽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債務人(本件聲明第1 至4 項係請求   蔡樹發、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清償借款及給付違約金,聲明   第5 項則為代行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對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   之工程款請求權,二權利主體不同,權利主張之構成要件亦   有別,基礎事實又非同一,尚不得於同一程序主張)。 三、如本件係主張行使代位權,應釋明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有何   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及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事,並表明正   確之請求金額(按代位權之行使,應以保全債權人債權之必   要範圍為限度,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5,000 元,   顯逾債權人對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之債權,聲請狀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釧南工程行   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五、債務人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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