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異 議 人 一零三金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展昀
異議人因
債權人莊玉燕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
,並於民國103年2月17日確定,異議人遲至民國103年3月4
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