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鵬峯海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忠威科技家電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台端所附郵局
存證信函記載
積欠1月至4月,利息應
按各月分別起算)
二、釋明債務人忠威科技家電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忠威科技家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