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2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8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朱榮加 債 務 人 坎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仁 人 債 務 人 洪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柒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