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8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朱榮加
債 務 人 坎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仁
人
債 務 人 洪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柒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