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54號
債 權 人 尚光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靜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璽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合法之
聲請狀。(須有公司印章及
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債務人陳璽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