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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 權 人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債 務 人 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之清算   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   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1月26日。(依票據   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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