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 權 人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雅慧
債 務 人 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晴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二、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廢止之清算
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
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1月26日。(依票據
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