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 權 人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雅慧
債 務 人 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晴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屏東地方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聲請清算。
二、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1月26日(依票據法
第133條規定,支票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後之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