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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 債 權 人 吳春宏 債 權 人 蔡瑞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陳添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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