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
債 權 人 吳春宏
債 權 人 蔡瑞玲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托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陳添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