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偉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支票五紙,各自之票面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二、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李健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