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中
債 務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映君
人
債 務 人 翁玉珠
債 務 人 陳嫦娥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林映君、翁玉珠、陳
嫦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為同一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及債務人林映君、翁玉珠、
陳嫦娥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