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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中 債 務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映君 人 債 務 人 翁玉珠 債 務 人 陳嫦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林映君、翁玉珠、陳 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為同一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及債務人林映君、翁玉珠、   陳嫦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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