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01號
債 權 人 太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興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虹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
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
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
6 編
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本件依所附協議書記載,係
分期給付,
其未到期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定有一期未付,喪
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二、債務人林虹君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