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債 權 人 汶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台端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優福國
際科技有限公司,其與所附之發票影本記載買受人優福國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曲宏慈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