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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64號 債 權 人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債 務 人 劉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劉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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