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 權 人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曉雯
債 務 人 郭美齡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美齡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票號0000000 支票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支票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後之利息,
本
件退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