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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2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 權 人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雯 債 務 人 郭美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美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票號0000000 支票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支票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本   件退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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