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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20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 權 人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雯 債 務 人 郭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   ⑴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元、⑵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元,   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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