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 權 人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曉雯
債 務 人 郭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
⑴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元、⑵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元,
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