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泓慶
債 務 人 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頂法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三、請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