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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債 務 人 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頂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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