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泓慶
債 務 人 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⑵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