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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2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72號 債 權 人 鑫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債 務 人 光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順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債務人之確切名稱(依工商登記資料已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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