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3號
債 權 人 蔡文智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廣松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 依台端提出之文件所示,
本件債權人
應為皇家藝術浮雕有限公司,蔡文智僅為法定
代理人,如有
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台端提出
之出貨單、售貨單觀之,廣松營造有限公司
非契約之
相對人
,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此部分)
四、若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因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業
於97年10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廢止登記,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張簡文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