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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2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3號 債 權 人 蔡文智 上債權人債務人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廣松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 依台端提出之文件所示,本件債權人   應為皇家藝術浮雕有限公司,蔡文智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   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台端提出   之出貨單、售貨單觀之,廣松營造有限公司契約之相對人   ,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此部分) 四、若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因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業   於97年10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廢止登記,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張簡文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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