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益豪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有慶
人
債 務 人 張進雄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張進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
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
息無法請求)。
三、債務人張有慶、張進雄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