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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益豪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有慶 人 債 務 人 張進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張進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   息無法請求)。 三、債務人張有慶、張進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益豪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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