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盧渙鏗、盧美玲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07月09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
0000000000號函核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渙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美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