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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盧渙鏗、盧美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詠禾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07月09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   0000000000號函核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渙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美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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