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37號
債 權 人 乙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焜瑞
債 務 人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債 務 人 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山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齊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齊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