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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債 權 人 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代 理 人 林榮坤 債 務 人 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四、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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