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債 權 人 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玲
代 理 人 林榮坤
債 務 人 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四、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