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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 債 權 人 艾柏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堯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鄭育仁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吉易企業   有限公司,鄭育仁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 二、吉易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3月11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請補陳該公司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或解散前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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