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
債 權 人 艾柏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東堯
上列
債權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鄭育仁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支票之發票人為吉易企業
有限公司,鄭育仁僅為
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
二、吉易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3月11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請補陳該公司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或解散前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