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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21號 債 權 人 李榮華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榮華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契約觀   之,債權人應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李榮華僅為法定代理人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魏崑政與博鈞營造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本   件承攬契約關係之當事人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與博鈞營造有   限公司,魏崑政僅為法定代理人,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魏崑   政之部分) 三、債務人博鈞營造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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