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21號
債 權 人 李榮華
上列
債權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榮華得為
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契約觀
之,債權人應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李榮華僅為法定
代理人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魏崑政與博鈞營造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本
件
承攬契約關係之
當事人為珈生開發有限公司與博鈞營造有
限公司,魏崑政僅為
法定代理人,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魏崑
政之部分)
三、
債務人博鈞營造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