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069號
債 權 人 鄭嫊馨
債 務 人 三立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日得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原因及事實
欄記載均陸拾元,
惟所提出支票為二紙各3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