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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釋明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卓玉菡應付連帶給付之   依據。(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本票觀之,支票之發票人為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僅為法定代理人;而本票之   發票人為卓玉菡;若無法釋明,請改以不真正連帶債務請求   ) 四、債務人卓玉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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