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弘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三、釋明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卓玉菡應付
連帶給付之
依據。(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
本票觀之,支票之發票人為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卓玉菡僅為
法定代理人;而本票之
發票人為卓玉菡;若無法釋明,請改以不真正連帶債務請求
)
四、債務人卓玉菡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