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弘治
債 務 人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玉菡
人
一、㈠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
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卓玉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
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