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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1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治 債 務 人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玉菡 人 一、㈠債務人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    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卓玉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    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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