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48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債 務 人 惠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惠文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
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
明
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
期間內
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
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
不動產支付或
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
人為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顏春福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顏春福於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對債務人核發扣押及移轉薪資債權
命令,
嗣債務人於同年月28日對該
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等情,
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執字第140244號執行事件卷
宗核閱
無訛。則
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既經債務人異議,
難認
已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即尚未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持之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