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
債 權 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育明
債 務 人 盛裕興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子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