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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債 權 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拓展工程行商業抄本及李曉明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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