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債 權 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玉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拓展工程行商業抄本及李曉明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