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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1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峰 債 務 人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召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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