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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1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 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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