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玉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金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
法定
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