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
債 權 人 黃瀗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本院103 年2 月6 日
雄院隆103 司執齊字第7735號移轉命令,
按案外人王威智每
月薪資三分之一,自債務人收受
扣押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
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
而非以債權人對王威智之債權額逕為
請求,且不得將
本件程序費用計入)。
三、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