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
債 權 人 黃瀗輝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
亦未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3 年8 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