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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 債 權 人 黃瀗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興液化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亦未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3 年8 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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