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
債 權 人 三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祥
債 務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
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
二、其出
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與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