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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 債 權 人 三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祥 債 務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其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與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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