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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68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大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君誠 人 債 務 人 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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