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大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君誠
人
債 務 人 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