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3號
債 權 人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碧霞
債 務 人 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江樹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好香恬快餐館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