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0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4號 債 權 人 曾俊彥 債 務 人 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豐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