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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03號 債 權 人 佳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章 債 務 人 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楊竣宇,非為楊宗文,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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