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03號
債 權 人 佳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能章
債 務 人 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文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經查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楊竣宇,
非為楊宗文,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