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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12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93號 債 權 人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債 務 人 簡佩琪 債 務 人 蔡淑媚 一、ꆼ債務人簡佩琪、蔡淑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ꆼ債務人簡佩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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