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1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771號 債 權 人 帝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評 債 務 人 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