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771號
債 權 人 帝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評
債 務 人 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耀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