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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24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97號 債 權 人 佑興格柵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債 務 人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AOP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   103年10月10日,退票日為103年10月13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10月13日前之利息請   求部分,聲請人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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