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97號
債 權 人 佑興格柵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志明
債 務 人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聲請,票據號碼AOP0000000號支票之
發票日為
103年10月10日,
退票日為103年10月13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10月13日前之利息請
求部分,
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