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穎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843元正,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