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60號
債 權 人 元澤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教元
債 務 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立憫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提出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