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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到院(本件契約關係當事人僅為賓   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祐銨無   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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