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到院(
本件契約關係
當事人僅為賓
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祐銨
無
涉)。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